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洪沁憶
訴訟代理人 丁俊 和律師
附民被告 石文鑫
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致死案件(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