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亞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亞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亞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323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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