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告訴人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0七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高文崇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栢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