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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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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