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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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公訴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
四三、一二四0、毒偵緝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證物連同鑑定報告送交本院。
理由
一、按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雖於起訴書上記載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五公克、夾鍊袋二十個扣案可資佐證,並聲請依法沒收云云,惟遍閱全卷查無該等證物入庫保管之單據,亦無認何鑑定報告可憑。是本件公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杭起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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