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永森
上原告與被告 李寬哲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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