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永森
上原告與被告 李寬哲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