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