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8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4年7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同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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