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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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邱璿如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