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五號」之記載,更正為「九號」;第六行「四日」之記載更正為「九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五號」及第六行「四日」之記,因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而分別予以更正為「九號」及「九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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