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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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5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其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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