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告戊○○
己○○
之1丁○○
號5樓甲○○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
廖雅雯 律師被告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