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備查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年利率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