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保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茲認仍有再命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之必要,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美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戶籍地及現居住地之房屋所有權歸屬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所營 沙崙 髮櫃之地址。
三、聲請人所營沙崙髮櫃收支明細中貸款、材料費、水電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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