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九十七年訴字第九九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