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告 胡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