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644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被告 彭明陵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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