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644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被告 彭明陵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644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被告 彭明陵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