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紀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煥銘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57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裁判費金額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