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81號
原   告  紀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煥銘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57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裁判費金額部分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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