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駿騰吳李 好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駿騰積欠聲請人新臺幣359,411元,
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吳駿騰之被繼承人 吳奕專 死亡後,
相對人吳駿騰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卻因積欠聲
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被繼承人吳奕
專所遺有之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不
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 吳李好 協議分割遺產時,將
系爭不動產全部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李好,致相對人吳駿騰
均未分得。相對人吳駿騰將應繼承被繼承人吳奕專之遺產權
利無償移轉與相對人吳李好,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
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間於民國101年5月30
日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
產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對相對人吳駿騰之債權證明文件,
債權人為台新銀行非聲請人,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吳駿騰有無
債權受侵害已有疑異。且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而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
關係而就繼承之遺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其係以人格上之法
益為基礎之法律行為,不容債權人撤銷之。又聲請人聲請撤
銷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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