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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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27號
原 告 林玩杏
被 告 優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房屋全
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日向原
告承租坐落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房屋全部,租
賃期間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租金每個月新
台幣(下同)25,000元,並約定每月31日以前繳納。詎被告
僅交付四個月租金及押租金50,000元,其餘各期之房租均未
支付,嗣於102年3月1日兩造達成和解,雙方約定租約於
102年2月28日提前終止,被告並同意於102年3月7日前
清空房屋,返還予原告;惟被告迄未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等云
。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存證信函1
份、和解書、102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等件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於系爭房屋租賃關係
終止後,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