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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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淑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淑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參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抽頭金
新台幣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犯罪事實欄前四行更正為:「鄭淑惠自民國101年8月間某
日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並自同
年12月間某日起與 詹瑞弘 、 裴氏 和(上二人另由檢察官偵辦
)共同基於犯同一罪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提供其與詹
瑞弘、裴氏和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共
同住處做為賭博場所,並以其所有之麻將牌、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