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高嘉玲 (年籍、住所詳卷)
代 理 人  謝智潔 律師
相 對 人  詹景峻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
102年度板簡字第4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
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32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應
由相對人即被告補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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