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 陳正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