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號)。惟查獲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點二八二五公克),業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五月二日(92)宇鑑字第05889號之鑑驗通知書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屬違禁物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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