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09號聲請人 周師水 受監護人 周師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周師水係受監護之人周師茂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陳秀卿 共同開具受監護之人周師茂之財產清冊,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前於107年5月10日雖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惟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秀卿共同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購置之不動產之建物或土地市價為何,並陳報購買契約,以及必須購置之理由為何?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秀卿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購置受監護之人周師茂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