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 楊志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濾典國際有限公司童│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102年11月30│119,700元│FNA0000000││││ 德龍 │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