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中華熱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達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合約書第23條約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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