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2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三重市公所低收入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