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徐兆義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 律師被告 杜文俊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