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80號聲請人 黃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洪來 傳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一)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