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林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5日102年度簡上字第13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正本後,雖於102年8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毋庸命其補正,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杰正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