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何書喬 鄭資華 被告 李昇峰
李碧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清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