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晚上八時許,在新竹市○○路磐石中學附近路邊,拾獲JT—6855號自小客車車牌0面(係甲○○所有,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許發現在桃園縣○○鎮○○○路○段○○○號路旁為不詳人士竊走,後遭棄置於該處),慮及其父蔡春發所有、平日交由其代步使用之G9—1029號自小客車之後車牌因其無照駕駛之交通違規案件遭警吊扣,為躲避員警稽查舉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拾獲之JT—6855號二面車牌侵占入己,並先於同年月六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前揭侵占所得之JT—6855號自小客車車牌中之一面懸掛在上開G9—1029號自小客車後方,復於同年月八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街○○○巷○○號之住處內,將另一面車牌懸掛在該G9—1029號自小客車前方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駕駛該車行經新竹市○○路○段與光華東街口為警查獲上情,並扣得JT—6855號自小客車車牌0面(已由甲○○領回)。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六至八頁、第四十一至四十二頁、第五十九頁)。
(二)被害人甲○○之指訴(見偵查卷第十二至十三頁)。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見偵查卷第十四頁)。
(四)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牌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一份(見偵查卷第十五至十六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見偵查卷第十七頁)。
(六)照片二張(見偵查卷第二十八頁)。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查,本件因貪圖私欲,侵占他人離本人所持有之車牌,目的係為供己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使用以躲避員警稽查舉發,已致被害人回復原持有狀態徒生周折,幸被告並未用以供其他犯罪,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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