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52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庚○○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迪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迪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法定代理人丙○○及債務人丁○○、戊○○、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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