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