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原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64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