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志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章。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電腦列印之欠款明細及催收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