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告 周天球 原告 周天琳 原告 周天瑋 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劉懿嫻 律師
陳潼彬 律師追加原告 周天瑞
廖彩雲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莊賀元 律師追加原告 周天瑜
周家豪 周家駿 周天瑩 訴訟代理人 楊志峰 被告 周天璜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許仲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