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0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孫錦彬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0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陳書祺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零柒佰玖拾元自民國10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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