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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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七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及零點零捌公克)、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参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参公克及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經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0點一公克及0點五公克)、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三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三公克及0點五公克,係屬違禁物或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毛重0點一公克及0點五公克)、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三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0點三公克及0點五公克),係屬違禁物或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其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現仍扣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注射針筒一支現扣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保管字第一六三一號,上開海洛因二包經送驗結果(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驗餘分別淨重0點0二公克及0點0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00000000號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00000000號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說明,本件除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重量更正如鑑定書外,餘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