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涉有竊盜等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