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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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按案之六合彩手冊貳本、簽單叁張、日曆簽單壹張、倍數表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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