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范秀燕
       張文雄
      謝 劉素甘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曾瓊慧
被   告  劉日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
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
算式:2800元/㎡×82.56㎡×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