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 楊英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 陳明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陳報人目前家中幫兒子褓姆費10,000元之憑據或相關證明文件。次查依聲請人所附戶籍謄本,其長子劉○○並無結婚登記,且無小孩,請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以說明之。
二、依聲請人勞工保險資料單中可知,聲請人於92年12月31日即從精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為何其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中還有領取該公司之薪資?並請聲請人一併提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聲請人提出請其兒子劉○○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郭群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