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債權人 詹進興 即錦昇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記載之請求標的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並提出支票號碼A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已於
98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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