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聲請人 徐暐翔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9×34=3,06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聲請人所陳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健保費用每月約2,497元、膳食費用4,500元及交通支出1,000元及其他必要支出5,000元、扶養費用6,000元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配偶 林杏娟 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受扶養人徐○○、徐○○等人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威門髮廊,請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九)聲請人配偶目前之房貸總額、每月清償數額暨繳款情形、聲請人配偶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
(十)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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