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拾肆萬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