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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