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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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丙○○○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伍拾萬零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零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零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