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財管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更一字第六號
聲請人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孫麗珠 代理人 蘇惠君
柯翰甫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四○號裁定後,利害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二六八號裁定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惟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且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之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以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陳明被繼承人甲○○尚有兩位兄弟姊妹 郭成局 、 郭秀 ,並提出被繼承人父母謄本,且證人即被繼承人之外甥 蕭豐銘 到庭證稱:「我母親是 郭素蓮 ,他們兄弟姊妹連甲○○在內共女的本來有六個,但其中一個人給別人收養,兄弟有三人,目前在世的有一個大姐住在鹿港,其姓名我不知道。給別人收養那位目前也在世,住青年公園附近,名字我也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九十三年三月五日非訟事件筆錄),被繼承人應尚有一繼承人即其姊在世。另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生死下落不明,經本院當庭喻知聲請人於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戶證明繼承人不存在之事實,則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趙薇莉